您所在的位置: 被告律师网 >法律法规

律师介绍

罗龙江律师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系浙江省杭州市综合型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诉讼类及顾问类的法律服务。现有律师团队20余人,专业领域涵盖了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成立至今办理大量诉讼案件,尤其是当...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罗龙江律师

手机号码:15669998989

执业证号:13301201010265802

执业律所: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

法律法规

刑法再修正,四类人要入刑

24日开始,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现行《刑法》是1997年颁布实施的,此后进行过八次修订。刑法修正案作为对刑法条文的具体修正,与现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去年10月,刑法修正案(九)一审稿提交审议,草案在反恐怖和惩治网络犯罪、合理减少适用死刑、为反腐败提供法律支持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

记者在今天拿到的二审稿中发现,对社会上一些热点事件,草案中都有所呼应。其中有些条文虽只是个别字句的修改,但足以显示法律的威力。

如果看到此次修改的条文,有四类人的行为可能会入刑,他们一定会害怕。

超员校车司机和所有者

校车安全事故牵动人心。2011年11月发生在甘肃省庆阳市校车事故导致22人死亡、17人重伤,教训极为惨痛,让人记忆犹新。

据媒体不完全统计,仅2010年至2014年就发生了50余起校车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接近200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幼儿。

二审稿中说,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使的,将被增入危险驾驶罪。专门“点名”校车,这还是首次,足以显示出对校车安全的重视。

不仅如此,对校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此番表述也是第一次提出。

收买被拐卖儿童者

前段时间,“人贩子一律死刑”的话题在朋友圈和微博上刷屏。其实,早在去年刑法修正案(九)一审时,就提出加大对拐卖和收买被拐儿童的刑罚力度。

此次对于收买被拐儿童者更加严厉,一审稿中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况,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审稿中则删除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表述。这一修改意味着,若草案通过,凡是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将都会入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就修正案草案修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处罚上应有所区别,对后一种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

“医闹”

最高检24日通报,最近20天内,全国范围内发生的、经媒体公开报道的暴力伤医事件已有10余起,其中就不乏“医闹”的身影。

二审稿中规定,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医疗”两字为此次新加入的,针对的就是“医闹”。

乔晓阳表示,有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实践中个别人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将其纳入刑法罪行。

考试作弊组织者

在今年高考中,江西、辽宁等地都发生了作弊案件,一些人组织替考,形成了产业和链条。

二审稿中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等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与一审稿中相比,此番的表述更为具体。比如“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明确是有关法律中规定的考试项目,比如高考、公务员考试等,数量大约有几十种。

对于社会上热议的“替考入刑”,二审稿中并没有提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ntact number

156-6999-8989

Copyright © 2017 www.defendwin.comAll Rights Reserved